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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凭证编号的基本信息

264 2023-04-23 12:52 admin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属于《全国机动车兄悄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确认档案编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将相应事项签注在机动车登记证模尘戚书的相应栏目内,不录入的项目不签注,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按照确定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录入。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编号录入。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全称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全称录入;机动车所有人为我国内地的居民且暂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机动车所有人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住、暂住证明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录入。

(五)个人/单位: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录入“个人”;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

(六)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按照《机动车类型分类表》、《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录入,对于乘坐人数可变的载客汽车,按照乘坐人数的上限确定的车辆类型录入。

(七)国产/进口:国产机动车录入“国产”;进口机动车录入 “海关进口”、“海关监管”、“海关罚没”、“公安罚没”或者“工商罚没”。

(八)制造厂名称、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和《进口机动车型号签注规则》录入。

(九)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无发动机号码的,录入“无”。

(十)车身颜色:按照白、灰、黄、粉、红、紫、绿、蓝、棕、黑归类录入;多颜色车辆,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车身颜色中有装饰线、装饰条的,不按照多颜色车辆录入。

(十一)出厂日期: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随车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没有记载的,按照确认机动车时核定的日期录入。

(十二)获得方式: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境外自带”等。

(十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名称、编号:按照相应凭证、证明录入;其中,调解、裁定、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录入《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的名称、编号;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录入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旦陵务的相关文书的名称、编号;调拨的机动车,录入调拨证明的名称、编号。

(十四)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起止日期、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凭证的号码:按照保险凭证录入。

(十五)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没收的走私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年份录入年,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月、日录入月、日。

(十六)机动车的技术数据:

1、发动机型号、排量/功率、外廓尺寸、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总质量、整备质量: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或者测量的数值录入;机动车应当录入功率(挂车除外),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轿车、摩托车还应当录入排量;半挂牵引车不录入总质量;功率的单位为千瓦(kw),排量的单位为毫升(ml),外廓尺寸、轴距、轮距的单位为毫米(mm),轴数、轮胎数的单位为个,总质量、整备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

2、燃料种类:按照机动车实际使用燃料分别录入“汽油”、“柴油”、“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电”、“太阳能”等;使用两种(含)以上燃料的车辆,分别录入每种燃料种类,燃料种类之间加“/”。

3、 转向形式:方向盘式机动车录入 “方向盘”;方向把式机动车录入“方向把”;挂车不录入。

4、 货箱内部尺寸:装用栏板式货箱的国产载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装用栏板式货箱的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测量的尺寸录入;货箱内部尺寸的单位为毫米(mm)。

5、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装用钢板弹簧的国产载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装用钢板弹簧的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核定的后轴单侧钢板弹簧的数值录入;多后轴载货机动车录入所有后轴单侧钢板弹簧数量之和;钢板弹簧片数的单位为片。

6、核定载质量:国产载货机动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载货机动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其他机动车不录入;核定载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

7、准牵引总质量: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和半挂牵引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和半挂牵引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准牵引总质量的录入“0”;其他机动车不录入; 准牵引总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

8、核定载客人数:国产载客机动车在《公告》中登记的载客人数为区间的,在区间范围内按照实际座位数录入;载客人数无区间的,进口载客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实际核定的数值录入;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 核定载客人数的单位为人。

9、驾驶室载客人数:有驾驶室的国产载货机动车在《公告》中登记的驾驶室载客人数为区间的,在区间范围内按照实际座位数录入;驾驶室载客人数无区间的,有驾驶室的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的数值录入;其他机动车不录入;驾驶室为双排座位的,录入格式为前排人数、“/”、后排人数;驾驶室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驾驶室载客人数的单位为人。

(十七)档案编号:按照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签注行驶证:

(一)行驶证主页正面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住址、品牌型号、使用性质、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注册登记日期栏,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发证日期按照制作行驶证的日期签注;行驶证主页背面粘贴机动车标准照片。

(二)行驶证副页正面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总质量、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准牵引总质量、核定载客、驾驶室共乘、货箱内部尺寸、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外廓尺寸、档案编号栏,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检验记录栏,加盖检验专用章或者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

(五)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六)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八)机动车标准照片。

(九)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审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审查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审查该车的原始发票。

第九条 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其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签注。

第十一条 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技术参数按照《公告》的数据录入,注册登记日期按照机动车出厂年份录入年,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月、日录入月、日;将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变更前: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准予变更通知单》。

(二)变更后: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改变车身颜色的,录入变更后的车身颜色,并签注“车身颜色:”和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录入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变更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名称和编号,并签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四)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属于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收存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四)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收存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和更换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更换发动机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码;

第十七条 同上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录入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变更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名称和来历凭证编号,并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同上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录入变更后的车身颜色、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编号或者机动车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签注“车身颜色:”和变更后的车身颜色;签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签注“出厂日期:”和变更后的出厂日期。

(三)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后的注册登记日期,并签注 “注册登记日期:”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四)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更换后的整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四)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

(五)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车身颜色改变的,还应当收存更换整车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五条 同上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十九条 同上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录入变更后的住所地址,并签注“住所地址:”和变更后的住所地址。

(三)录入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五)行驶证原件。

第三十一条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和具体办理事项以及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事项,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理,不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对于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办理转入。

第三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入摘要信息栏的相应栏目内签注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机动车登记机关名称、转入日期、机动车登记编号。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五)机动车标准照片。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还应当确认机动车,

(二)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同上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录入变更后的姓名,并签注“姓名:”和变更后的姓名;录入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并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变更后的身份证明的全称和号码。

(四)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三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三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

(五)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六)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当收存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

第三十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格式、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 、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或者联系方式。《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填写错误或者辨认不清的,应当及时与机动车所有人联系。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存入机动车档案。